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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智慧服務成立于年,注冊資本萬元,在職員工余人。以優質的物業服務質量占據行業第十地位,第三方調查業主滿意度連續七年超過,管理5年以上項目滿意度超過。已覆蓋全國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管理規模約2.2億平方米,進入中國城市已達個。管理方式從委托管理轉型為“全委服務、咨詢服務、股權合作、專項合作”為一體的多樣化發展。
好辦。
第一步:提出申請。餐飲商戶需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前準備好相關材料。主要包括:營業執照、管網圖紙、近3個月水費發票、身份及場地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二步:核查踏勘。排水管理員上門核查踏勘,主要檢查兩點:一是否做到雨后分流,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不得將雨水排入污水管網;二是否設置有規范的隔油設施。
第三步:預約水質檢測。排水管理員核查過后,店家需要預約第三方機構進行水質檢測,排出的污水水質需要達標。如果以上幾點都做到了,那恭喜你,可以等著拿證了!如果還存在不規范,那就要繼續整改,直到符合規范為止。
第四步:長效養護。拿到排水證后,并不是一勞永逸了。后續,需要定期做好排水管道疏通和隔油設施的清掏工作,并做好記錄。排水主管部門也將開展批后監管,不定期進行檢查,以此來保證規范排水,市政污水管網安全運行。
張家港金科物業別名金科智慧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分公司。
成立于年月日,注冊地位于張家港保稅區長誼大廈A室。
法定代表人為任南軍。
經營范圍包括物業管理(按資質證書核定項目承接業務);停車場管理服務;房屋中介(不含房屋評估);綠化養護;苗木經營;綠化工程施工與管理;綠化物資配送;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河道清理(須經審批的經營項目,取得審批后方可從事經營);保潔服務;清潔服務;家政服務;化糞池清掏服務;外墻清洗服務;餐飲管理;對病人提供護理服務;會務服務;室內外裝飾裝修(須經審批的經營項目,取得審批后方可從事經營);房屋維修服務(不得改變房屋結構);游泳池管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許可項目:勞務派遣服務;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建設優美整潔的現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和建制鎮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區縣為主、以街鎮為基礎的體制,堅持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是市、區縣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區縣人民政府應全面規劃,將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使之與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交通、公用、商業、工商、公安規劃、房地、市政、防汛、園林、環保、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市、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和要求,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文化等部門及社會各方面要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有關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增強市民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享受整潔、衛生的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應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九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社會化服務,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和處理,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道路、廣場等公共設施,應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應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破損的應按規定維修或拆除。
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及設施立面應定期進行粉刷或清洗,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一條 道路、廣場種植的行道樹及花壇(池)、草坪等綠化帶應保持整潔美觀;損壞的,應按規定補種或修復。
道路、廣場設置的路名牌、公交客運站點、交通標志牌及環境衛生等公用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設置戶外廣告、張貼、懸掛宣傳品應符合城市管理有關規定,保持外型美觀、完好,過時或破舊的,應及時清除。設置戶外廣告,必須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用硬質材料或者圍墻遮擋,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申請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領取許可證前,應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緊急搶修的可邊施工邊登記),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等公用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三)不得在電線桿、行道樹、交通護欄等公用設施上前繩晾掛物品;
(四)保持車輛、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容貌整潔;車容不潔的,應經沖洗方可在市區行駛。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 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應符合《城市道路清潔質量標準》、《城市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評定標準》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道路清掃、保潔應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并按規范作業,保持路面的清潔衛生。清掃的垃圾,隨掃隨收,不得滯留堆放。
清運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不得污染路面,并一律實行夜間轉運垃圾。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生活垃圾、糞便。
城市生活垃圾應逐步實行袋裝化、分類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
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垃圾清運、處理服務費。
第十七條 臨街單位和個體生產經營者應履行門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自包門前環境衛生、自包門前綠化管理、自包門前停車秩序(以下簡稱“門前三包”),保持門前清潔、整齊。
第十八條 長江、漢水武漢段水域的沿岸碼頭、裝卸作業區等產生的渣土、廢棄物、糞便等,不得向水域傾倒、拋撒。
第十九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施工渣土實行統一管理。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處理施工渣土。因施工造成漬水的,應及時清除。
施工工地的進出口道路必須采取硬化措施,駛出車輛不得污染路面。
工程竣工時,必須將施工現場內余留的物料、施工渣土和建筑物垃圾、通道內的垃圾等清運完畢。疏浚下水道,植樹整枝應在完工后十二小時內將現場污泥、枝葉自行清理完畢。市政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正式申請辦理市容環境衛生驗收,按有關規定移交。
運輸流體、沙石等散裝材料、施工渣土垃圾等,應使用專用車輛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灑、飛揚。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以及飲食攤點等商業服務行業的經營者應自備垃圾容器,保持經營場地范圍內清潔、整齊。
第二十一條 改建、裝修房屋所產生的渣土等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內,并按規定自行清除或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除。
第二十二條 科研、醫療、屠宰、生物制品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亂倒亂扔。
第二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備專業人員或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管理和保潔,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承包公共廁所的管理和保潔,做到隨臟隨掃,定期噴藥消毒,保持清潔衛生和設施完好。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共廁所,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領取收費許可證,方可收費。商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設置的廁所應對外服務,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廁所的糞便應排入貯糞池或經三級化糞池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不能向城市污水系統排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單位負責及時清掏,密閉運輸到指定的糞便消納場所。
第二十四條 市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加強管理,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清掃保潔、沖洗車輛以及施工渣土運輸等經營性服務的單位,應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批準設立的經營性服務單位,要執行市容環境衛生標準,遵守服務規程,服從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各類包裝等廢棄物;
(三)亂倒生活垃圾、渣土、糞便、污水和亂扔動物尸體、雜物等;
(四)向綠化帶、花壇(池)、草坪等綠地內及進水井、窨井、排水明渠扔廢棄物或傾倒垃圾、廢渣;
(五)在道路、廣場、隙地等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
(六)在道路和公共場地拋撒、焚燒紙課、冥票等喪葬用品;
(七)在城市道路、廣場、沖洗車輛;
(八)當街沖洗石料,在施工現場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廢物和建筑材料;
(九)交通運輸車輛、船舶產生的廢棄物向道路、水域傾倒、拋撒。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要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建設規劃,并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對不符合標準設置的公共廁所,應限期改造。
第二十九條 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以及建設大型集貿市場等,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環境衛生工作點、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其經費應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環境衛生設施項目設計審查和驗收。項目設計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城市垃圾、渣土、糞便消納處理場所的建設,應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并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單位和個人自行清運垃圾,使用消納處理場所的,按規定的標準繳費。
第三十一條 多層和高層建筑應修建垃圾貯存設施和清運車輛通道。管理責任人應加強維護,保持設施完好和通道暢通。
城市居住區或人流密集地區,應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 按城市規劃建設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動;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
市、區縣和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必須加強領導,保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目標的完成。
第三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
(三)對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和負有環境衛生責任的單位、個人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監督;
(四)對市容環境衛生(含公共水域)及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實施管理;
(五)領導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
(六)受理市民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的投訴和舉報;
(七)查處違反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對街巷、居住區等地方的市容環境衛生及小型環衛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實施管理;
(三)組織落實“門前三包”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督促單位和居民搞好市容環境衛生;
(四)依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職權,查處違反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分工
第三十六條 本市市容按下列分工負責:
(一)產權所有者自用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產權所有者負責,其他的由使用者負責;
(二)工程施工現場及未移交的開發小區,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市政公共設施、綠化地帶,由管理單位負責(道路的清掃保潔除外);
(四)廣告、標志牌等,由設置單位負責;
(五)其他涉及市容的,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三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本市主干道、次干道、區間道路、高架橋和人行天橋的清掃保潔及垃圾清運工作。
第三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對街巷、居住區等地方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工作。
建制鎮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分工,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九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負責各自范圍內的清掃保潔,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四十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電)車始末站,長途客運站(點)、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綠化地帶、市區堤防禁腳地、護坡、灘地的清掃保潔,由各管理單位負責。
收費的道路、橋梁及車輛停放場地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由收費單位負責。
第四十一條 各類市場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
經批準設置的攤點,流動售貨車經營場地范圍內的清掃保潔,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十二條 長江、漢水武漢段水域的沿岸碼頭、裝卸作業區、躉船等的清掃保潔,由使用單位負責。
從事營運車船上的清掃保潔,由營運者負責。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經作出處罰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元至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一以及封閉陽臺不符合規定、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要求張貼懸掛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元至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之一以及不按規定對臨街建筑物及其設施立面進行粉刷或清洗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元至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以及未經同意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元至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在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處理或予以沒收,并按每只(頭)處元的罰款。
因管理不善、致使經批準飼養的家禽家畜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處元罰款;擅自將垃圾、渣土傾倒在非指定場所,按每立方米元罰款。
第五十條 不按規定繳納垃圾清運、處理服務費的,按日加收應繳納費用總額的%的滯納金。
第五十一條 對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工礦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武漢市城市容貌標準》、《武漢市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7月日武漢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武漢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液氧儲罐如要拆除,必須做到如廠幾點:
1,液氧儲罐的拆除,必須委托專業的(有資質證)的施工部來完成。
2,液氧儲罐拆除前,必須將罐內液氧甩干用凈,不得有殘液。
3,罐內氧氣必須用凈,至壓力為零后,必須用若干氮氣對液氧罐進行置換。
4,置換后的液氧罐所有閥門都打開,經檢測罐體內氣體附合空氣標準即可。
5,拆除時應使用大型起重吊車進行罐體吊裝,切不可使用小于罐體重量起重設備進行吊裝。
6.拆除提前應做好準備工作,化驗人員跟蹤檢測,拆罐人員用氣焊切除底腳焊縫,擰掉底腳大型固走螺姆,為吊裝工作做準備。
7.在所有工作進行前,必須用起重吊車,扶住儲罐,防止意外傾倒事故。
8,在所有準備工作做好后,開始進行管道切割,最后拆除液氧儲罐。
1、當班操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定時巡查設備運轉情況,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擅自離崗。
2、認真執行操作規程,遇有故障應及時努力排除。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告醫院有關領導。
3、操作人員應熟悉設備性能,掌握設備基本保養知識和常見故障的維修技術。
4、認真按規定做好污水處理的檢測工作。一般總余氯量由操作人員當班時檢測,微生物指標由操作人員取樣后送醫院實驗室或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
5、認真填寫好運行記錄,如實記錄設備運行狀況指標的的檢測結果。有前后班的應做好交接班工作,尤其是異常情況和曾處理故障的情況在交接班時互相交代清楚。
6、做好安全保衛工作,非管理人員不得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站,操作間禁止閑人進入。來單位視察人員需由操作人員帶領下參觀,檢查人員一律憑有關介紹信,由操作人員做好登記工作。
7、定期進行處理構筑物中污泥的清掏和消毒工作,污物排放前均應檢測蛔蟲卵死亡率和糞大腸菌值。醫院污水操作人員要注意將采好的污泥樣送有關化驗室檢測,并做好定期消毒情況及污泥檢測結果等方面的記錄。
8、定期與衛生監督部門和環保部門聯系,報告設施情況和污水處理檢測結果。如需暫停處理,應盡快報告上級部門。
污水處理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2
一、維修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1、電器設備進行檢修時,應執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必須經電器負責人審批通過后,方可開始工作,現場停,送電,必須由組長或現場負責人發布停電,驗電,恢復送電命令,其他人員不得指揮。
2、一般電器設備檢修,不做帶電工作,必要時需得到有關部門允許,方可進行工作。
3、工作前,應將工作衣衣扣,袖口扣好,應使用絕緣工具(有絕緣柄的鋼絲鉗,手鋸,旋鑿等),且準備齊全檢查是否損壞,如有折裂和絕緣不良等現象應停止使用。
4、車間停電檢修與恢復電源試驗應按“泵站管理工安全操作規程”規定進行。
5、高壓電器設備檢修時應按照高壓泵站操作規程中所規定各項停電和送電手續。
6、臨時工作接線必須有效可靠。
7、工作時應用驗電筆明確實無電,驗電筆在設備斷電前,應試驗是否良好。
8、如在配電間以外工作,應將配電間門鎖好,鑰匙由檢修負責人帶在身邊,不得亂放。
9、線路檢修時,在切斷電源開關處,要掛上“有人工作,不可合閘”牌,有鐵殼開關應拿下瓷插鉛絲,放在工具袋內。
、一切待命檢修的帶電裸體,應設置防護欄,并應掛上警告牌。
、高空作業時,應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并需要有一熟悉電器人員進行地面監視。
二、維修鉗工安全操作規程
1、設備修理按?設備拆裝操作規程?執行。
2、使用電鉆戴好絕緣手套和鋪絕緣地毯。
3、在用油類清洗零件時,不能使用汽油,并注意周圍防火措施。
4、在用砂輪機時,要注意站立位置,磨削物件時,安放的角度要適當,并預先要檢查設置是否完好。
5、使用臺鉗時,工件必須放穩扎牢。
6、高空作業要注意梯子安放穩固,并佩戴安全帶。
7、各種扳手要適合螺帽的尺寸,防止用力過猛滑倒傷人。
8、在鉆床工件時,嚴禁戴手套,女工要戴好工作帽,工件要用專用工具夾緊,不準用手拿工件操作。
9、大型工件吊裝要檢查起吊工具,吊索要扎好工件,下面不能站人,手腳也不能防在工件旁或工件下。
、使用高空設備,要預先檢查設備是否良好,各種防護罩、網、儀表是否具備,并做好潤滑工作。
、使用行燈必須絕緣良好,接電合理,以防漏電。
、各種鋒利工具要安全使用,并保管好。
三、測量低壓電機絕緣電阻的安全操作規程
低壓電機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測量電機絕緣電阻
1、水泵電機跳閘后。
2、已停止運行七天以上。
3、電機維修后。
4、安裝新的電動機。
5、在雷雨雷電時嚴禁測試電阻。
測量絕緣電阻的操作順序:
1、被測電機必須處于靜止狀態。
2、拉開被測電機分空氣開關、刀開關,掛“禁止合閘,有人操作”警告牌。
3、測量前檢查被測電機、電纜頭確無電壓后,證實被測電機上無人工作后方可測試。
4、測量電機結束后,將被測電機設備對地放電。
以上工作必須有2人在場,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四、電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1、在重點部位進行焊接時,必須嚴格遵守三級動火制度,填寫好工作票,明確現場負責人、監護人,落實措施后,方可動火作業。
2、操作前要戴好防護手套、面罩,并穿好防護工作衣和防護工作鞋及腳蓋,再進行檢查電焊機、電線等是否良好后,方可進行工作。
3、焊接工作地點五米范圍內,周圍不準堆放易燃物品。
4、電極把手必須牢固地夾住電焊條,在對面焊接時,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火花濺在頸項里。
5、焊接過的工作物,在未冷卻前切勿拿在手中,焊接短接短小工作物價時,需要工具夾住,嚴禁用手扶,以免燙傷。
6、操作時,不得請不熟悉電焊技術知識和操作規程的容易私自作業,操作者須持有《特殊工種安全操作證》。
7、操作完畢或暫離時,須切斷電源,做好安全標志,以防造成燙傷或其它事故。
五、起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要按操作程序由組長明確分工,進行交底,在不許有人的范圍內禁止站人,操作工人所在范圍應有退路以防萬一。
2、吊裝開始前和每進行一個階段的吊裝之后應詳細檢查吊裝的設備、索具等是否有損傷和松動現象以及時排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3、不吊重量不明的重大設備,嚴禁吊裝超重物資,起吊部件時,提升或下降要平穩,避免發生急動和沖擊現象。
4、起重物件在歇工時嚴禁懸在半空中,而應放下落地或用木塊擱好,保證繩索不長期處于受力狀態。
5、要嚴格按照工種起重機具、工具的特點來使用和保養。
6、起吊時先拉緊吊索稍停一下,詳細檢查繩索扎緊是否牢固,再進行起吊,降落時要慢,固定后再松脫吊索或吊鉤。
7、正在起吊的部件上不準站人,起吊的物件正下方及周圍不準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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